发布时间:2014-11-04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盐田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盐府办〔2014〕11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驻盐各单位:
《盐田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10日
盐田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盐田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和安全,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以及我市就业政策的相关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就业专项资金)是指区政府为促进就业和创业带动就业而建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就业专项资金来源包括:
(一)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
(二)社会各界自愿捐赠的款项;
(三)上级财政部门安排的就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四)市失业保险金拨入资金;
(五)经区政府批准纳入就业专项资金的其他资金。
第四条 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原则:
(一)就业导向,促进发展;
(二)依法合规,严格监督;
(三)公平、公开、公正;
(四)专款专用,专项核算。
第五条 区财政局是就业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区国库支付中心是就业专项资金的核算支付部门,区监察局、审计局是就业专项资金的监督及审计部门,区人力局、就业办是就业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
就业专项资金由区人力局负责统筹协调,区就业办具体负责管理和使用,各街道办需对所受理及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就业专项资金的申报负责。
(一)区人力局职责:
1.负责编制区就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及决算报告;
2.制定就业专项资金支出项目申报、受理、审核、拨付等工作程序,负责编制就业专项资金的相关制度、规定的草案,提交区政府审议;
3.对各街道办、区就业办和相关企业的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抽查;
4.配合财政部门定期开展绩效评价;
5.对所属权限范围内的就业专项资金进行审批。
(二)区就业办职责:
1.负责受理街道和企业上报的各类补贴申请,审核和发放等具体工作;
2.汇总企业(单位)和个人申请各类补贴和奖励等就业专项资金时提供的书面资料,向区财政局填报就业专项资金拨款申请表。
3.定期向区人力局汇报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预算完成情况,做好日常资料备案存档工作;
4.对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抽查。
(三)各街道办职责:
1.负责受理审核就业基地费用补贴申请资料,在收到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报送区就业办复审;
2.负责受理审核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补贴申请资料,在收到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报送区就业办复审;
3.负责受理审核自主创业补贴申请资料,15个工作日内完成自主创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初审工作,并报送区就业办复审;
4.负责受理审核辖区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补贴申请资料,在收到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报送区就业办复审等;
5.对就业基地费用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补贴、辖区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补贴、自主创业补贴等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走访、抽查。
(四)区财政局职责:
1.负责审核区人力局报送的就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报送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2.负责就业专项资金财政专户管理和资金调拨;
3.对就业专项资金使用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4.负责按上级财政部门要求审核汇总就业专项资金决算报告。
(五)区国库支付中心职责:
1.负责就业专项资金核算工作,向区人力局报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月、年报表;
2.依据就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及相关财经法规、规章制度,及时办理就业专项资金审核拨付手续。
(六)区审计局职责:
1.对各就业专项资金管理部门的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审查资金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
2.监督审查就业专项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执行情况;
3.监督和审查各就业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内控制度、审批程序执行情况;
4.根据审查结果,提出改进意见,规范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
(七)区监察局职责:
对属于行政监察对象的部门和人员在资金管理使用中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由区监察局根据《行政监察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章 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六条 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政策性支出:
1.就业培训补贴。主要用于公共培训、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定向培训、随岗培训、青年见习培训等促进就业的各类培训补贴等;
2.职业介绍补贴。主要用于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的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介绍机构和培训机构成功推荐失业人员奖励、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奖励等;
3.社会保险补贴。主要用于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保补贴、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保补贴、临近退休失业人员的社保补贴、自主创业人员社保补贴、青年学员见习期间综合保险补贴、企业吸纳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承担政府委托的临时性工作的劳务派遣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保补贴、政府采购的工程、服务项目由企业承担时其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保补贴等;
4.岗位补贴。主要用于临时性工作岗位的工资及补贴、政府公共项目外包工程产生岗位的岗位补贴、企业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补贴、灵活就业岗位补贴、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等;
5.居民自主创业等相关补贴;
6.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用于对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技术资格证书的失业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
(二)项目性支出:
1.扶持公共就业服务支出;
2.异地务工人员的就业服务支出。主要用于对异地务工人员提供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及技能培训补贴等;
3.就业基地、就业培训基地、创业孵化园和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建设与相关补贴支出等;
4.特定政策补助支出。主要用于帮助国有困难企业妥善解决其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后遗留问题,而给予的特定就业补助政策方面的支出等;
5.其它经区政府批准的促进就业方面的开支。
第七条 就业专项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不得用于部门或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差旅费、会议费等,严禁用于或变相用于房屋建筑物购建、租赁、交通工具购置等各项支出。
第三章 审批和拨付程序
第八条 按照“属地化管理和责权相统一”的原则,就业专项资金实行“谁管理谁审批,谁审批谁负责”原则,采取“分散受理、逐级审核、按权限审批”的管理模式。
第九条 就业专项资金的用款支出由区就业办审核、区人力局负责审批。
第十条 区就业办按照计划安排以及专项资金的使用规定,在9个工作日内完成就业专项资金用款审核工作,送区人力局审批,区人力局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就业专项资金用款的审批工作。区财政局收到区人力局资金申请后,根据就业资金预算和资金使用计划等情况,在4个工作日内将审定金额拨付到区就业专项资金支出专户。区国库支付中心在收到相关符合支付规定的付款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就业专项资金的支付工作。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监督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需编报年度收支预算,报区政府审批后予以实施,对年初无法预计的支出,按区政府工作规则规定的程序办理追加预算。年度结余的就业专项资金专项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就业专项资金应建立监督机制。区人力局负责内部稽查,区监察局、审计局负责检查监督工作,区财政局负责资金监管,形成就业专项资金立体式的监督体系。各管理部门要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可进行岗位回访或聘请一批责任心强、公信力高的社会知名人士或专业人士组成的社会监督队伍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专项资金的情况进行评估。对资金申请单位和个人骗取补贴的,一经发现,要依法追回。情节严重的,要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建立信息公开机制。可通过区政府在线、媒体、社会就业服务机构,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向社会公布就业专项资金的补贴标准、审批程序、受理部门等相关信息;同时要做好相关信息更新、补充、完善等工作。
第十四条 要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的严格管理,如发现就业专项资金使用中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区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人力局、就业办,各街道办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及时掌握和通报有关情况,对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共同研究解决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的实际问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授权区人力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关于印发〈盐田区促进居民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盐府办〔2003〕26号)同时废止。
附件:盐田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用款审批表
附件
盐田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用款审批表
编号:
申请经费理由 |
(一)类别:□ 政策性支出 □ 项目性支出 (二)申请具体内容:
(三)金额:
经办人: 年 月 日 复核人: 年 月 日 |
区就业办 主任意见 |
年 月 日 |
区人力局分管副局长审核 意见 |
年 月 日 |
区人力局局长审批意见 |
年 月 日 |
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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